2024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7.6元、罚款14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307具、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1.5元、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9个、罚款234元的行政处罚。